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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“八五”普法进行时】挖“龙骨” ,违法!

时间:2026-01-08 10:20:00  作者: 点击数:

近日,由清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丁某甲、曹某某等14人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罪名及量刑建议,对丁某甲等14人判处相应刑罚,并处罚金。

办案中,该院始终锚定一个目标:以“打击+治理+保护”三维一体工作模式,实现对盗掘古生物化石犯罪的全链条惩治与生态修复。

数据导侦:穿透虚拟网络,锁定现实“黑手”

2024年8月,清水县公安局对现场抓获的丁某甲等9名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(当地俗称“龙骨”“龙牙”)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。同年9月13日,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。

“该案涉案人员跨省流窜,组织方式呈现线上招募、线下实施的新特点,部分关键人员身份不明、并且在逃,给案件深挖带来挑战。”办案检察官介绍。

审查逮捕期间,办案组重点围绕作案地点来源、人员纠集过程、化石去向及利益分配等进行梳理。证据显示,主犯丁某甲通过线下支付“带路费”和线上软件联系两种方式,分别纠集本地盗掘团伙和跨省盗掘人员。然而,通过线上招募的白某某等4人当时在逃,身份模糊,犯罪链条存在断点。

据此,清水县检察院在依法对丁某甲、曹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、对情节较轻的7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,向公安机关发出详尽的《继续侦查提纲》,提出依托电子数据,全面提取丁某甲与白某某等人的线上聊天记录、转账信息,利用技术手段锁定在逃人员真实身份与活动轨迹,并对已流失的化石开展跨区域追查。

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平台,持续跟踪引导。公安机关循线深挖,最终成功将白某某等4名在逃人员抓获归案,并查明其通过社交平台组织盗掘的犯罪事实,使全案得以突破,实现对利用新型网络手段实施盗掘犯罪链条的完整打击。

监督破局:揪出隐秘“向导”,追诉漏犯漏罪

在审查起诉阶段,如何查清作案地点的确切来源成为关键。主犯丁某甲起初仅含糊供称由“放羊人”指引,另一主犯曹某某则对关键情节避重就轻。

办案组没有放过这一矛盾点,结合丁某甲曾有同类犯罪前科的情况,对在案证据进行反复比对分析,并对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展开有针对性的讯问与释法说理。最终,曹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与丁某甲共同向曾有盗掘前科、熟悉地情的李某丁支付2万元“带路费”,由李某丁等人具体指引盗掘地点的关键事实。相关证据也被迅速调取固定。

这一供述揭开了案件的另一层面纱。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,李某丁的行为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,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2024年12月23日,清水县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,向公安机关发出《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》。随后,公安机关对李某丁立案侦查。2025年1月14日,李某丁被批准逮捕,2月27日被移送审查起诉。最终,李某丁被法院数罪并罚,受到法律严惩。

治理延伸:从惩治犯罪到修复“大地伤痕”

“办结案件”并非终点,“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”同样至关重要。办案中,检察机关突破就案办案思维,积极推动生态修复与源头治理。

一方面,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,检察机关主动评估盗掘行为对化石埋藏地地质层系造成的破坏,探索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生态修复,督促相关部门对遭盗掘的坑洞进行专业回填,努力抚平“大地伤痕”。另一方面,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重点区域防护薄弱、群众对古化石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,检察机关联合县自然资源、文物保护等主管单位召开座谈会,推动建立“人力巡防+技术监控”的常态化保护机制,在关键区域增设物理隔离与监控设施。同时,联合相关部门深入村镇,通过以案说法、张贴通告、巡回普法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,提升公众保护自然遗产的法治意识,从源头上筑牢防范盗掘的防线。

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,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自然遗产,对开展古脊椎动物演化、古地理、古环境等科学研究具有重要价值,一旦破坏无法复原,损失不可估量。发现疑似化石,不随意挖掘,保持原状,勿私自采集,记录位置并联系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博物馆;同时向身边人传播保护意识,共同守护自然遗产。盗掘和买卖古化石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,如遇到盗挖盗掘文物等违法行为,望大家能够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,共同守护古文物,保护生态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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